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签订仪器设备维保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
设备〔2018〕67 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备物资及相关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现对学校已有设备维保合同的签订事宜通知如下:
1.采购金额低于2万元的,由用户单位自行通过适当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使用学校合同范本,与供应商协商在合同范本空白处填写内容,经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加盖合同印章。
2.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由用户单位在充分考虑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通过商务谈判(货比三家)等方式遴选供应商,报设备处审批;属单一来源采购的,用户单位需提交说明报告,报设备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用户单位使用学校合同范本,与供应商协商在合同范本空白处填写内容后,通过学校邮箱发送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合同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先签字盖章,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再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加盖合同印章。
3.采购金额低于20万元且因特殊原因不使用合同范本的,各用户单位需将拟定合同初稿通过中山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经发展规划办公室审定后,供应商先行签字盖章,项目采购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加盖合同印章。
4.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统一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8年12月11日
(联系人:周勤,联系电话:84110533)